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精神和环保部关于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经厅务会研究,现就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环保部对排污权交易试点省市的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分级负责。省厅负责省管火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审核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审核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环保局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对象由市州环保局确定。
三天博tb、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包括初次发放、换发、延续、变更、撤销和注销(具体要求和条件见附件1、2)。各级环保部门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天博tb网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新改扩建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应与其试生产或试运行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总量的核定工作。现有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排放标准,按照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的方法核定;新改扩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环评批复核定。
1、通过现场检查、在线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检查。如发现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要责令排污单位及时整改或停止排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2、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在全省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信息共享;每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情况,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建立完善排污许可证的信息公开。省厅和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证新发、换发、延续、变更、撤销和注销等相关信息。
六、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相关申请文书格式由省环境厅统一制定(见附件3),由各级环保部门自行印制。排污许可证的编号按照区域代码(6位)+发证年月(年末2位+月份2位)+发证流水号(4位),共14位数字,由省环保厅进行统一编码。
1、排污单位所有生产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建设项目已经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试生产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提交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
2、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排污许可证的变更,主要指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现有排污单位发生排污权交易行为引起排污许可量变化;或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情形。排污单位应在发生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排污许可证变更书面申请,注明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内容,并附以下申报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下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持证者必须严格按照本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以及排放地点、方式、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六、持证者名称、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持证者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八、因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改变等致使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发生变化的,持证者应当在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
*注:本表仅对国家、省、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筛选标准的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以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单位填写。
纸张:封皮选用绿色PU皮面,文字烫金,内页选用120G胶版纸印刷。尺寸:210*297mm。